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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出让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(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让金)已达到投资总额25%,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出租。 (2)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必须签订转让或出租合同,并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。 (3)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,转让和出租双方必须到金山区房土管理局转让出租变更登记手续。 (4)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年限,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减去出让者已使用的年限。